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我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的管理,根据《江苏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省招办批准录取或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新生,应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入学注意事项》的要求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向成教中心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学院按招生条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者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准予注册。已注册的学生即取得本院学籍,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并建立学籍档案。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发现立即取消学籍,当事人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需由成教中心复核,送分管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成教中心批准,一般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因病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成教中心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可编入原专业后续班级学习,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则允许学生转入我院相近专业学习或转到其他学校学习,需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成教中心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学年开始时应同时办理缴费手续),加盖注册章,以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
不能按规定期限注册者,需根据本《细则》有关考勤的条款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五条 学生前一学期内有损毁仪器设备、丢失图书等需要缴纳赔偿费者,或受到院内违章罚款者,均必须于注册前全部缴清,否则不予注册。
第六条 毕业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奖励或处分的决定等材料,在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生学籍卡》保留在学院,其余相关材料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卡》,作为学生毕业、结业或授予相应学位的依据。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第九条 各学期课程期末成绩总评的比例为:期末考试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平时成绩由平时作业、阶段作业、实验和期中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条 课程分学期开设的,一般按每学期一门次计。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职业技能训练、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一条 已取得国家高等教育同层次(或以上层次)自学考试单科合格的课程,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院同层次(或以上层次)的学生,在籍期间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若其课程内容和教学大纲符合现学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地方自学考试办公室或原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原始成绩证明,经成教中心审核同意后,可免修该门课程,其成绩按原始成绩记载。
通过自学已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由本人在开课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免修申请,经考核合格,报成教中心审核同意备案后可以免修。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一般不予免修。
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五分之一。凡未经批准免修的课程,擅自缺课以旷课论。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考试作弊除外)或请假缺考的课程,可给予一次补考,补考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函授学生的补考一般安排在该门课程考核后的下一次集中面授时进行。补考成绩注“补考”字样,记入《学籍登记表》。
学生不能按期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毕业前极限补考,或按本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申请重修。
学生如擅自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律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补考者须缴纳补考费。
第十三条 在考核前由成教中心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考勤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
(1)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 一门课的应做实验缺做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在学籍档案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极限补考或重修。

修业期限与重修

第十五条 根据成人特点,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学制的三年(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第十六条 学生因课程成绩不合格要求重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成教中心批准,按规定缴费,办理重修手续。同时报成教中心备案。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与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严格审核批准后,可按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学生确因工作调动和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
2.因专业调整等特殊情况,原专业的复学学生、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后更有利于其发挥专长者。
第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一般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之间进行。转专业一般限于一年级(或二年级转入一年级)学生。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毕业班学生以及休学期未满者;
2."专升本"入学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者;
3.未加试外语的专业转入加试外语的专业者;
4.工科类专业转入文科专业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 外院学生转入本中心学习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原院是经教育部审定的办学单位。
2.所读专业本中心正在开设。
3.学生在原院已学过的课程与本中心专业教学计划基本相符,且考试成绩及格。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手续办理:
1.要求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学院同意。
2.学生在本中心范围内转专业,须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所在学院与拟转入学院同意,由成教中心同意核准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3.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填写《转学审批表》,经两校审查同意,并由转入学院将签署双方意见的《转学审批表》和招生部门加盖原录取学校红印的录取名册复印件送省教育厅审批。
4.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相关省有关教育部门批准。
5.所有转学、转专业学生的手续一律由成教中心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接到同意转学、转专业的通知后,应在半个月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的课时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成教中心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工作等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成教中心审查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并记入学籍档案。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新生,不得申请休学(可作保留学籍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批准休学的学生,只要未参加该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或已参加考核但未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该学期即作为休学期的第一学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三周内提出复学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报成教中心批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递交复学申请及有关证明外,必须有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方准复学。
3.因伤、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复查不合格仍需继续治疗者,可准其继续休学一年。
4.经批准复学的学生,持成教中心填发的《学生复学通知书》前往有关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5.学生复学后,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学习,按转专业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也可提出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院如发现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立即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累计休学满三年仍不能复学者;
2.在学期间累计有五门以上课程(含五门次)不及格者;
3.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4.未经准假两周内不办理缴费注册者;
5.休学期满本人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函授学生一学年旷课累计达四十学时;
7.旷考三门次课程者;
8.本人申请退学。
符合4、5、6、7款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审批手续为:由成教中心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要的材料或证明,经成教中心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起三日内,按规定到成教中心办理退学手续,交回校徽及学生证,由成教中心填发《退学证明》。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已学满一年以上,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但未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第三十三条 按以上规定退学的,不属对学生的行政处分。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成教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的政治立场、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的考察,主要采取作鉴定的办法。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等都应进行考勤。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凡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和超假者,均以旷课论,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算。
第三十六条 请假的批准权限为:
1.函授学生每学年累计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2.学生累计请假超过上述规定者,由成教中心批准。
第三十七条 对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毕业时可评选为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优秀毕业生"。关于评选的具体办法,按本院《成人教育评选优秀毕业生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成教中心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对学生的处分界限和幅度参照《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试行)》执行。
第四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毕业班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暂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一并寄到学生工作单位。
第四十二条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应作自我小结。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重点放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经考核,政治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和省规定的有关课程的统一考试),准予毕业。
第四十五条 成教中心对学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审查,毕业证书报省教育厅验印后,由学院颁发。
属第四十条暂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经学院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审核通过之日计,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毕业,发结业证书:
1.在达到最高修业年限时,修完教学计划内全部课程但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2.在达到最高修业年限时,处分期未满者;
3.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仍有不及格课程,申请结业者。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院长批准,从二OO三年九月一日开始施行。脱产班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在施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的指示规定精神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若有未尽事宜和确需作个别变动的,另作补充规定。
第四十九条 成教中心在权限内批准的学籍管理事项,应在批准后一周内报成教中心备案。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成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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