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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及团中央有关精神,针对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团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系具体负责。团委是组织全院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部门,各系负责本系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建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档案,记录学生评语和考核意见,以此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组织形式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列入学院教学计划,一般安排在暑期进行。具体实施由团委牵头,由各系根据学生的专业情况与有关单位联系,建立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每个系至少要有一个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社会实践活动可以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进行的可由院、系、班组队实施;分散进行的由学生自己联系安排。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包括参观考察、社会调查、技术服务、挂职锻炼、文化活动、义务劳动、科研活动、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每个学生必须写出活动小结,辅导员要写出考核意见。教师要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并积极参与组队和实施。
三、活动经费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由团委编列预算报学院审批,在使用时应统筹掌握,控制指标,根据学生实践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各系也可拿出部分经费用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四、考核制度
1、社会实践是每个学生必须参加的实践教学内容之一,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社会实践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者不能毕业。考核工作由各系负责。
2、学生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社会实践,必须有充分理由并经所在系批准,所耽误的活动自己安排时间补上。
3、每次社会实践学时不得少于一周。分散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要有接受单位的鉴定。集中进行的小分队,可以由集体鉴定,但必须有对个人的考核意见。
4、无论参加何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都必须撰写个人小结,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上报系办公室审批。
5、学院将每年对社会实践活动的先进个人和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6、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学院授权团委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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