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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农业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职业教育与其它类型教育的沟通和衔接,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化社会的建立,学院试行学分制。
试行学分制是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为统一各系试行学分制的基本要求,使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兄弟院校的经验,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适用于我院各类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三条
各系应根据试行学分制的要求,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学院审定后统一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其中必开的文化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课、语文、数学、化学(农科类)、物理(工科类)、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体育等。必修课一般为考试科目。
(二)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1、限选课: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本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各专业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限选课范围,以使学生增加专业知识的广延性和专业的适应性。
2、任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各系应充分重视任选课的设置,提供较多备选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并认真做好任选课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设置。任选课原则上相对集中安排时间开课。
第三章
学分和学分绩点
第六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般课程以16—20个课时为1个学分,其中全学期开设课程原则上以其周课时数计算学分,即课程的周课时数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独立开设的实践课,以32—36个课时为1个学分。
第七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占总学分的85-90%。任选课学分占总学分的10-15%。
第八条
学生成绩好差采用绩点评定方法。绩点评定方法如下:成绩考核采用标准分记分,学生成绩登记表则以五级制进行登录,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等级、绩点的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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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成绩(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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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成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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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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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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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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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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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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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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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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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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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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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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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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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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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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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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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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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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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采用学期(学年)成绩分来评价学生该阶段的学习质量。
学期(学年)成绩分
=
其中奖励成绩分为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受到表彰,学校奖励的相应成绩分。
第十条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高一层社会自考课程,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1、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课程绩点数,然后乘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计算公式:
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所得绩点。
2、以学生一定时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即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公式:
平均学分绩点=
3、凡是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超过规定的任选课的学分绩点则不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通过补考所得学分,其绩点为零。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主要指标,一学年或一学期结算一次。
4、学分或学分绩点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然后按四舍五入法确定。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得低于24学分(除最后一学期外),最高不得超过40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边工作边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免修,但学生应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获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院在学期结束前3—5周内公布下学期各年级任选课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学生申报后,教务处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
除免试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学生参加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后所得到的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及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小于60分则不得学分。学生考试成绩不合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合格,以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加注“补考”字样),并给予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
第十七条
文化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或参加社会考试。
第十八条
一些难度较大、有相当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基础课和少数专业课,可采用A、B两种评价标准组织考核。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
B类考核对外公布成绩需经相应的换算,考核合格者公布成绩采用如下公式换算:
公布成绩=60+(X-60)×0.5(X为B类考核成绩)
第十九条
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可分多个等级,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进行选择,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取得不同的学分。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册中。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三年制、五年制学生全学程的学习时间分别可放宽为五年和七年。
第二十二条
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应鼓励选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参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创业锻炼和普通高等学校对口单独招生考试。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学分,换取毕业证书。
对于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或开展创业实践。一段时间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也可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合格,学校承认相应课程学分,学分修满者获得毕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采用学业警告、转入下一年级和退学制度。学生在补修未合格课程时,可以同时修习高年级必修课和限选课以获学分。
第二十四条
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新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任选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有关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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