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和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本着既有利于开展科技工作,又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及有关科技政策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类横向、纵向科研项目及学院列项的院级科研项目。

第二条             各类外部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院科研账户,按项目分别建账,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下,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要根据研究计划编制经费预算计划,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同时接受学院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外部项目经费到位后,需经科技产业处登记,并建立档案和经费使用记录表。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管理费用的提取、经费报销依据《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办理。任何部门、个人无权截留、转移、隐匿和挪用或私分科研经费。

第四条             科技经费按使用计划购置的仪器设备,须进行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账后,方能报销。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办公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查新费;交通费;通讯费及临时用工劳务费等。

    出省的外出调研及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经科技产业处审批、分管副院长签字后,方能报销。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开支范围。

5、协作费: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的研究试验工作,严格按项目合同书中的规定比例从科研经费中支拨付。其中外拨经费5000以内的由主管科研副院长签字,5000元以上的由院长签字。

6、特支费: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外出租车、专家咨询等有关学术方面需要的开支。

第六条             由项目负责人批准使用的经费,须由该项目负责人和另一主要参加人员(一般指项目合同书中排名第二或第三的项目参加人员)签字证明。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由由项目主持人依据项目合同中关于经费使用的计划合理使用,各项支出应当符合项目合同的约定及有关科研政策规定。有关票据及清单应当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院级项目经费在使用时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购买包括数码相机、数码摄相机、电脑、打印机等在内的与研究工作联系不大的设施设备。

(二)交通费的报销应当注明详细事由,不得将与研究工作无关的差旅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三)临时用工劳务费在报销时由项目主持人和临时工本人或临时工代表同时到科技产业签字备案,劳务费需由临时工本人到计财处支取,不得由项目主持人代领。

项目支持人应当依据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严格控制临时用工劳务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额使用,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需报科技产业处批准。

(四)原则上不得列支实验室或基地基本建设和改造费用,确需列支的应经科技产业处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实施。

(五)不得将项目经费挪作部门的常规性生产经费使用。

第九条             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都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于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项目经费者,一经查实,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项目负责人和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责令科技产业处追回有关款项。

第十条             对于科研项目主持人和参加人的科研补贴或奖励以及项目节余费用的处理依据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和《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帐目,并填报经费决算表,报审计、财务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经费使用不当、不按要求报送年度进展报告和研究计划,或难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项目,学校有权终止经费的使用。对被中止或撤销的计划项目,项目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十三条     为保证各类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学校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科技产业处和计划财务处有关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费用审批报销的有关规定,仔细核对支出项目的额度。对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或与有关人员串通一气导致项目经费使用出现重大问题者,一经查实,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责令科技产业处追回有关款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科技产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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