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的科研项目的管理,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学院的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科研项目要根据学院专业学科特色和优势,针对国家科研发展方向和目标,纵向深入、横向拓展,推进学院从教学型职业学校向教学教研应用型高职院校的转变。

第三条  学院科研项目应以加强应用型项目研究与成果转化为重点,坚持一个面向四个结合,即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的推进相结合,与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相结合,与当地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与教育教学相结合。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选题与立项;检查、督促项目计划的实施;组织科研项目的跟踪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相关的统计及科研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学院科研鼓励集体攻关。重大科研项目必须进行集体攻关,形成团队优势。

项目主持人和有经验的科研人员有培养和帮助年轻研究人员学习研究、提高科研能力的义务。每一科研项目必须有年轻的研究人员参加,以培养学院合理的科研梯队。

第六条  学院科研鼓励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采取专职与专职合作、专职与兼职合作、校内与校外合作、国内与国外合作、基础与应用合作等多种形式。每一科研项目的组成人员尽量做到既有专职又有兼职、既有校内也有校外。取人之长,补已之短,促使学院科学研究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所有科研项目由科技与产业处统一管理。

科技与产业处的科研管理职能主要有:组织编制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制定修改科研管理方面的各项管理办法、条例等;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监督实施、结题管理、成果申报和档案管理加强科研管理研究,多渠道为学院争取科研经费;加强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和农林新品种的保护等工作;促进学院科研成果转化、转让、开发;参加上级科协组织的科协活动,指导大学生科协的工作及学会的活动。

科技与产业处在学院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为提高学院科研选题与立项的科学性,保证学院科研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学院成立专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专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校内外的权威专家组成,其成员由学院聘任。

第九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对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负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学院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院级项目和自选项目。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部省级项目和厅局市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科研发展计划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部省级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科研发展计划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厅局市级项目是指列入有关厅局和地级市政府科研发展计划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十二条  横向协作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和外单位协作研究项目等。

第十三条  院级项目是指列入学院科研发展计划的基金项目;

第十四条  自选项目是指不属于上述各类项目的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一般以学院或系部为基本申报单位,由项目主持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写申报书,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科技与产业处进行形式审查,经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实质审查并报学院同意后,上报有关部门。获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正式立项。

纵向项目申请文件有其他或不同要求的,按项目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根据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参照纵向项目进行管理。

协议有不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院级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上半年科技与产业处根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发布《院级项目申报指南》。

二、科研人员结合本专业和自身实际,组成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并确定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填写《院级项目申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科技与产业处。

三、科技与产业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形式审查(预审)。

四、专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对通过预审的项目进行实质审查后,由学院审批下达并正式立项。

五、正式立项后,由科技与产业处代表学院与科研项目主持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自选项目参照院级项目立项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提出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时限的申报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主持的院级科研项目,初、中级职称人员不超过一项,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两项。一位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的院级课题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三项。

学院科研人员每人每年必须主持或参与一项科研项目(含自选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凡争取到国家、省、市等纵向支持的课题,则院级项目不再重复立项。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与产业处在形式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项目主持人对所申报的项目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连续两次修改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对项目立项工作的监督,科技与产业处在一定范围内对项目立项目过程进行公开。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已立项的科研项目由主持人组织实施,在技术路线选择、项目组人员组成、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有自主选择与支配权。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人员应明确分工、互助协作,共同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坚持任务目标公开、实施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根据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按各类科研项目对应的管理办法或下达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主持人因故或不宜继续主持课题时,需由所在系、部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并经科研产业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的计划中途变更(包括变更项目负责人、延长或中止执行计划等),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科研产业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科研人员以学院或系部名义所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纵向、横向项目),均属我院科研项目,不得转入其他单位。如因人事调动、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将科研项目转出者,需经我院批准。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与产业处、各系部要尽可能为项目组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科技与产业处对科研项目实行过程管理。

科技与产业处每年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两次全面检查,也可根据项目计划过程安排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对在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有:科研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十二条  科研产业处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一、进展顺利并有阶段成果的,将阶段成果报项目主管部门;

二、研究中遇到客观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力争项目按计划完成;

三、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书面通知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项目经费,直至会同主管部门撤销其项目;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送科技与产业处,由学院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甲方协商处理,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或撤销。

院级项目的暂停使用经费、撤销项目经专业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纵向科研项目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计划中有阶段性小结要求的,项目组应按计划进行阶段性小结并报科技与产业处。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遇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的,随时报告科技与产业处。

第三十五条  科研人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对于在执行项目计划中,尤其是纵、横向重大科研项目中,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计划执行到期后,不论完成与否,都应进行总结,报科研产业处和项目下达单位。

第三十七条  学院承担的纵向项目应在完成后按项目文件规定进行结题并申请项目验收,验收后报科技与产业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横向项目由委托方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或鉴定,验收后报科技与产业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院级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结题申请,由科技与产业处会同院专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对其进行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四十条  所有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科技与产业处都应建立科研项目档案。项目组必须按规定提交归档材料。不提交科研档案或提交档案不完整的项目,不能结题,也不能进行鉴定和申报各级奖励。

第四十一条  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1、开题报告(申请书)、科研合同、研究计划等;2、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阶段性小结、中期成果等;3、项目完成总结、经费决算等;4、原始实验记录、工作记录和图纸资料等;5、验收报告、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的著作、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鉴定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手稿副本等;5、专利证书等有关知识产权资料;6、被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软科学成果资料等;7、各级各类获奖证书、文件等材料;8、因故中止的项目,中间材料也应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提交归档材料时应附材料软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各类科学基金;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上级主管部门从科学事业费、教育事业费中通过切块和    按项目戴帽下达的以及学院从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的科研经费等。

第四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

1、项目研究必需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等。

院级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得购买大件设备(如电脑等),如有特殊需要则必须经科技与产业处同意后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该类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院,使用权归项目组。
    2
、图书资料费、复印费。图书资料于项目结题后上交学院。
    3
、调研费以及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费用。
    4
、课题研究所需的测试费、上机费、设计费等。
    5
、专家的学术活动费、咨询费。
    6
、课题成果鉴定、出版(发表)、评审、专利申请等所需的费用。
    7
、劳务费。
    8
、其它用于课题研究、符合财务规定所需列支的经费。

第四十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其中,院级科研经费的使用由科技与产业处统一审批;

院外科研经费的审批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次性支出,人文社科项目在500元以下,自然科学项目在2000元以下,由项目主持人签字批准后报销,并报科技与产业处登记。

2、一次性支出,人文社科项目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自然科学项目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由项目主持人签字,所在系、部负责人批准后报销,并报科技与产业处登记。

3、一次性支出,人文社科项目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自然科学项目在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由项目主持人签字,所在系、部审核,经科研产业处批准后报销。

4、一次性支出,人文社科项目在3000元以上,自然科学项目在8000元以上,由项目主持人在经费使用前提出使用报告,经所在系、部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科研产业处审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报销须经所在系、部领导、科研产业处领导签字,分管院长批准。

5、外拨科研协作费,必须凭合作合同或协议经科研产业处批准。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拨入学院规定的财务帐号,实行专款专用,由科技与产业处会同计划与财务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承担的纵向研究项目,按实到经费,学院提取8%科研项目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组织管理支出,单独立户,由科技与产业处统一掌握使用;学院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学院从总经费中提取15%,其中:

15%作为院科研发展基金;

25%作为系(部)科研基金;

35%作为院科研管理费。

第四十七条  院方争取到的院外纵向或横向研究项目,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在完成年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提成科研津贴。院方争取的纵向科研项目按8%提取科研津贴,横向科研合作项目按12%提取科研津贴;由科研人员自行争取的院外纵向或横向研究项目分别按10%14%提取科研津贴(含2%的引进项目立项奖);捆绑申报的科研项目参照协作协议办理。

经考核,没有完成年度计划任务或没有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项目经费出现赤字或不足以发放科研津贴的,不提取科研津贴。

第四十八条  纵、横向科研经费,在学院提取管理费和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提取科研津贴后由项目主持人严格按四十三条规定掌握使用。项目结束后有剩余的,结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

120%作为院科研发展基金的一部分;

210%作为系(部、处)科研基金;

310%作为院科研管理费;

460%作为课题组奖金。具体奖励办法按《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提取奖励后的剩余经费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结束时,由项目主持人负责提交经费决算表,办理经费结余处置手续。

                    第七章  奖惩

第五十条  对符合有关科研成果或奖励要求的项目,在办理结题验收时可直接申请科研成果鉴定或科研成果评估,并按《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科研成果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项目执行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二条  对于项目实施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对项目主持人予以通报,并在一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五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岗位津贴扣减10%

1、初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年度内没有参与科研项目的;

2、中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年度内既没有公开发表专业论文也没有主持其他任何科研项目或其主持的科研项目没有结题、通过验收的;

3、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年度内既没有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也没有主持其他任何科研项目或其主持的科研项目没有结题、通过验收的;

4、专职科研人员年度内仅公开发表一篇专业论文或仅主持一项省级(含省级)以下的科研;

专职科研人员具有上列123情形之一的,扣减年度岗位津贴20%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科研人员包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助理级以上教辅人员和公司(或其他经济实体)中的研究人员。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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