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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做好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系、江宁校区:
根据苏教财[2007]51号、苏财教[2007]153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7年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指标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决定开展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高中后专科及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分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根据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按1000元发放、家庭困难学生按2000元发放、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按3000元发放。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符合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文件要求)。
四、评选原则: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江宁校区按照学生工作处下达的资助人数及发放金额来进行分配(人数和金额均应符合要求)。
五、评选程序: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系、江宁校区组织实施,各系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在系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于10月31日前,将本系资助名单(格式见附件1、2)报学生工作处。
特此通知。
学生工作处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1.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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