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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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引导和激励,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和“量化考核、奖惩调节、政策激励”的工作思路,对学生实施综合测评,并制定本办法。 (二)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劳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的成绩是考评学生的主要依据。 (三)综合测评成绩的分数构成:思想品德 100 分,学业成绩 100 分,文体劳表现 100 分,分别按 20 %、 70 %、 10 %的比例折算,相加之和即为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 二、思想品德测评 (一)思想品德分数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二)思想品德的基本分为 70 分,包括以下 7 项内容 ( 每项 10 分 ) , 每项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级,分别以 10 分、 8 分、 6 分计;如表现较差,则可按 5 分以下计算。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 、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 、具有艰苦奋斗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 顾全大局;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务实求效、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等观念。 4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学法、知法、用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严格遵守校规校纪,爱护学校,维护学校声誉。 5 、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努力做到:诚实守信, 勤奋敬业,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宿舍星级达标,教室文明卫生,抵制不良风气。 6 、具有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能辨别美丑善恶,自觉创造美的生活,积极投身创建文明校园活动。 7 、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三)思想品德奖励由荣誉、社会工作奖分及附加分三部分构成。奖励满分为 30 分。 1、荣誉奖分 (1) 凡事迹突出,并在年度内获得国家、省、市、院、系荣誉称号的,分别按 15 分、 12 分、 10 分、 8 分、 3 分奖励加分 ( 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荣誉计分,不同事迹获不同荣誉可累计 ) 。 (2) 凡在年度内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先进称号的班,该班班长、团支部书记每人可加 8 分。其它班委和支部委员每人各加 5 分。 (3) 受院、系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 5 分、 2 分 ( 同一事迹受表扬按最高级表扬计分,不同事迹受表扬可累计加分 ) 。 2、社会工作奖分 凡在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根据职务、工作绩效,统一按下列标准加分。见表:
(1) 院团报记者负责人、广播站及编辑室负责人相当第四等级, 记者、广播员相当第五等级。其绩效由院团委鉴定。 (2) 院风监督队队长相当第四等级,队员相当第五等级,其绩效由院学生会鉴定。 (3) “其它干部”是指学生会干事、自管会成员、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其绩效分别由院团委、学生会、系学生分会鉴定。 (4) 院团委委员、院学生会成员、社团负责人正副职的工作绩效, 由院团委、学生工作处鉴定。 (5) 兼任数职者只按最高一项计分,不累加。工作态度差,未完成工作的,社会工作分可按零分计。 3、附加分 (1) 为创建文明校园、文明宿舍、文明教室、文明班级、院风学风建设做出贡献,或对学院工作提出改进意见被采纳者,可酌情加 1 至 5 分。 (2) 由学院选派参加市级以上竞赛 ( 文体类除外 ) 者加 1 至 5 分。 (3) 在社会上为国家和学院争得荣誉,事迹突出且又未被授予光 荣称号者可酌情加 1 至 10 分 ( 指与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义务献血,救危扶困等 ) 。 以上三项均由系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部门意见,核准后方可加分。 (四)思想品德表现扣分 1、凡受院、系通报批评者一次分别扣 5 分和 2 分。 2、凡受行政或党、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或留党、团)察看者分别扣 10 分、 15 分、 20 分、 30 分。 3、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年级或班会和其它规定全体学生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 2 分。 4、对违纪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其扣分可超过 50 分;对违纪情节特别严重者,经有关部门研究,可对其直接确定为综合测评不合格。 三、学业成绩测评 (一)学业成绩分数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 (二)学业成绩基本分为 90 分,按考试课占 50 分、考查课占 28 分、任选修课占 12 分的比例分配。其计算方法如下: 1 、考试课 50 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平均成绩: 95 分以上的, 94......84......74......60 测评得分: 50 分, 49......39......29......15 2 、考查课 28 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平均成绩: 95 分以上的, 94......84......74......60 测评得分: 28 分, 27.5....22.5....17.5....10.5 注:优 -95 分 良 -85 分 中 -75 分 及格 -65 分 不及格 -50 分。 3 、选修课 12 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门课优加 6 分,良加 4 分,中与及格加 2 分,不及格零分。 (三)学业成绩奖励分 1 、通过三级英语考试者本学期加 3 分;通过四级英语考试者本学期加 10 分。 2 、通过计算机省中级和国家一、二级考试者本学期加 1 — 3 分。 3 、在国家、省、地(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在国家、省、地(市)级非学术报刊发表作品的,每项或每篇分别加 10 分、 8 分、 6 分。 4 、由学院选派参加市级以上学习竞赛者,每次加 2 分 ( 多次参加者累计不超过 2 分 ) 。 5 、参加系级以上单科竞赛按下表标准加分:
6 、取得科技成果,参加各级科技竞赛活动获奖者,可参照 3 、 4 条款计分。 (四)学业成绩扣分 1 、凡考试作弊者,除在思想品德中扣分外,在本项测评中扣 5 分。 2 、不交作业、抄袭作业和不参加实践教学活动者,每次扣 1 分。 3 、不参加劳动课或劳动课不及格者扣 5 分。 4 、多次违反课堂纪律者,酌扣 1 — 5 分。 四、 文体劳表现测评 (一)文体劳表现分数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 (二)文体劳表现基本分为 70 分,计算方法如下: 文体表现 + 军训表现 + 劳动表现 文体劳基本分=———————————————× 70% 3 (三)文体劳表现奖励分 由以下 4 项构成,满分为 30 分。 1 、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活动者加 3 至 5 分。 2 、院学生艺术团成员、院运动队队员,凡积极参加排练、训练者,经主管部门核准后,酌加 3 至 5 分。 3 、在各级、各类活动、竞赛中获奖者 ( 学业竞赛除外 ) ,按下表加分:
4 、体育比赛中破院、省、国家记录者分别加 8 分、 12 分、 16 分。 (四)文体劳表现扣分 1 、凡违反有关竞赛纪律者,每次扣 10 分。 2 、凡无故不参加院、系、年级、班组织的文体活动和义务劳动者,每次扣 2 分。 3 、凡无故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者,每次扣 10 分 ( 体育部提供达标者名单 ) 。 五、综合测评的实施 (一)与综合测评相关联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考核并做好记录,积累和保存好原始资料,准确无误地提供给测评主管部门。 (二)班主任(辅导员)要根据综合测评的三大项内容作好记载,并督促班长、团支部书记如实填写《班、团工作日志》和考勤表,以便为测评提供翔实准确的考评依据。 (三)每位学生必须按测评的全部内容认真写出本学年的总结,并按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各项自评分数,交班测评小组审议。 (四)各班应由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共 5 - 7 人组成测评审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指导测评审议小组的工作。审议小组的任务是负责审议、核准各项分数,对错算、漏算的予以修正。 (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全面复审各班测评结果,经系党组织批准后向学生张榜公布。学生对测评中出现的错漏可向本系提出质疑,确有错漏的应予更正。学生如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解决。每学期的综合测评结果由系里保存,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班主任(辅导员)有权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总分中对学生给予 5 分以下的加分和扣分。 (七)因同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只计最高的一种。 (八)对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可另在综合测评中酌扣 5 至 10 分。 (九)综合测评结果是学生评定奖学金、学生评优、组织发展、毕业鉴定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各班综合测评的平均成绩将作为评定先进班集体的依据。 六、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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