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院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严肃处理。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院及时将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名册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思想品德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记分方式,按学期记载。

  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均须取得 60 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结合平时考核、技能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平时作业、提问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综合实践课的考核成绩应根据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学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性期刊上发表论文,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

  第十二条 学院对一些有条件的课程积极实施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

  第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用学分绩点和学分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并以此作为学生评定奖学金、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免听、免修、选读辅专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的重要依据。关于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另订。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关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和补考、缓考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和学生选课指南等文件作为学生选修课程的依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体育课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可给予相应的学分,但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零。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校医务室证明,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未获准免听或未办理免听手续,在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超过三分之一学时,或作业上交数少于三分之二者,该门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计,并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的重修一般为听课重修,参加低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如有困难,公共课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班学习,专门课可由学院教务部门组织教师定期辅导。确因课程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无法听课重修的须办理免听重修手续。学生听课重修或免听重修均须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教务部门批准。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任选课。

第四章 课程的免修、免听和免试

  第二十一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院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值,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者,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 80 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含有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学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其内容等于或高于相同或相近课程教学要求,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经本人提出免修、免试申请,学院审核认定,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院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对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的,可根据协议,并以学院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通知单为凭证取得课程学分,免修、免试该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学院审核,可取得相应的学分,相关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第二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及免听。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核项目或免试。

第五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 10 学分以上者,学院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二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 16 学分(体育课除外)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对应届毕业生,学院应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审查其毕业实习资格。凡累计有 12 学分(或三门课程学分,体育课除外)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经学院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报学院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转学或转专业手续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周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经学院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故需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学时者应予以停学。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工学交替而申请停学者,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予以停学。

  第四十条 停学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停学期间,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休学 、停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3 、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三条 学院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均应报学院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其家长或有关单位,报学院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1 、学生注册后在一年内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 22 学分者。

  2 、休学、停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学院复查不合格者。

  3 、休学、停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4 、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者。

  5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 、因其它原因,经学院认定必须退学者。

  7 、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有关证明和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五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毕业和结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并由学院发给经省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升学考试等,也可以提前毕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由学院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或辅修专业证书。 对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随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并于暑假期间办理毕业证书和派遣报到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两年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学院认可的培训和考核,补满最低毕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以由学院发给毕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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