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切实作好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切实推进江苏省普通高等院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南银发〔 2002 〕 69 号)。经省政府批准, 2 月 26 日,我省召开了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 2 月 28 日,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 2002 〕 55 号特急电报)。现就贯彻落实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电视会议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指定(设立)相应机构,选配足够的专门人员,承办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认真指导并协助学生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具体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志,不仅要有责任心、能热心为学生服务,还要熟悉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能够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指定(设立)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各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在 3 月 25 日前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将《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实施情况报表》(附件 1 )如实填写并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二、认真做好 " 四定 " 工作
  " 四定 " 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的重要责任,也是当前的主要工作:
 ( 一 ) 定学校。南银发〔 2002 〕 69 号文件已经明确了我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名单。
 ( 二 ) 定范围。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条件,应以国家和我省最新出台的政策为依据,为便于操作,现将发放条件予以 明确和细化。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列入《江苏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名单》(见南银发〔 2002 〕 69 号文件);
  2 、必须是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3 、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有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出具的证明,或由所在高校提供书面证明;
  4 、必须品行端正,能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由所在高校出具书面证明。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学生即具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高校和有关商业银行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使用的范围,只限于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支出,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应由银行通过学生个人帐户及时转入学校帐户。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审核,既要充分满足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又要避免出现不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贷款的现象。
 ( 三 ) 定银行。根据我省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省、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合作银行可从省内所有商业银行中选定,可以 " 一校一行 " ,也可以 " 一校多行 " 。列入《江苏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名单》的高校按如下要求确定经办银行:
  1 、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高等学校,按就近、方便的原则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2 、已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且仅有一个经办银行的高等学校,原则上维持原合作关系,但须确认经办银行;
  3 、已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且有两个以上经办银行的高等学校,须与有关银行妥善协商,明确各经办银行服务区范围(如按院系划分,或按校区划分),并重新签订《银校合作协议》。
各高等学校须尽快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于 3 月 25 日前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 " 定银行 " 情况报表》(见附件 2 ),连同《银校合作协议》副本(一份)报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 四 ) 定额度。为有效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高等学校应先确定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总额度控制数。总额度控制数的计算方法为:全日制在校生总数(含研究生)× 20% × 6000 元,农林、师范院校可适当提高标准。各高等学校应尽快动员、组织本校符合条件且需要贷款资助的大学生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认真审核学生申报的材料。在不超过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控制数的前提下,学校初审确定申请贷款总金额,在 3 月 25 日前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总金额情况报表》(见附件 3 )、《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大学生申请情况报表》(见附件 4 ),交(寄)送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商请有关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负责实施,并通知各高校。
 三、配合金融部门做好 " 三考核 " 工作
   " 三考核 " 是国家有关部门为提高国家助学贷款获贷率而采取的有力措施,各高等学校、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这项工作。在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全面启用之前,各高等学校应按月填报《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进度月报表》(见附件 5 ),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月填报《各省辖市国家助学贷款进展情况月报表》(见附件 6 )。
 四、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大学生的教育管理
各高等学校要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档案,主动向经办银行介绍经济困难学生情况,配合银行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以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教育获得贷款者珍惜个人信用,按时归还本息。
 五、我厅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对全省高等学校、各省辖市国家助学贷款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报表的具体填写要求、报送时间、填报方式等,请参照各报表附注项执行。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人:田素珍、陈忠斌;
    联系电话: 025-3239159 、 3239156
    传真: 025-3239159
    邮编: 210024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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