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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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我院学习努力、积极上进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减免对象和范围 减免学费的对象是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学生。减免范围仅限于学院统一收取的学费。 二、减免条件 (一)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规行为的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优先减免: 1 、烈士子女。 2 、无资助的孤儿。 3 、父母伤残,享受社会救济的。 4 、家庭经济困难,本人身患重病且正在医治之中。 5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者。 6 、国家法令或文件规定应予减免学费者。 7 、其他确需减免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减免学费: 1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 、学习成绩原则上列本班学生人数后 20% 以内者。 3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者。 三、减免原则 (一)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费学生的数量应控制在学生总数的 3% 以内。其中,全免学费学生的数量应控制在学生总数的 1% 以内。 (二)减免学费视具体情况而定,减免额度为学费的 30% — 100% 。 (三)新生不能申请减免学费。 (四)减免学费每学年办理一次。 (五)每年秋季开学前,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费数额、贫困生数量等因素,核定各系减免学费额度,各系确定具体人选和数额,但总额不得突破核定额度。 四、申请减免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上一学年末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件或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 (二)各系在认真听取班委会和班主任(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初审,并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复审后进行公示。 (四)学生工作处将公示结果报院长室审批。 五、减免学费后的管理 (一)各系应在批准后两周内将学费减免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 (二)所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活动或劳动。 (三)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在享受减免学年度内,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校纪处分外,还将取消其减免资格。 (四)弄虚作假,欺骗学院为其减免学费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同时可根据相应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五)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有酗酒抽烟、追求高消费等挥霍浪费现象,学院将取消其减免资格,并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六)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均可正常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和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七)学生因退学等原因离开学院时,须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八)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六、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二 00 三年五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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